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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同法告诉我们什么

1999-03-16 来源:生活时报 本报记者 莫 春 我有话说

3月15日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合同法,有一些新名词,一些新变化,引起了法律界人士和众多普通市民的关注。当日记者就合同法的一些内容采访了有关专家。

情势变更是不可抗力?

新合同法中有一个新的名词:情势变更,许多人从字面上认为它不过是以前经济合同法中的“不可抗力”。北京大学法律系民商法教研室讲师葛云松介绍说,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在合同订立后,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,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,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,应当允许当事人终止合同或者变更合同。

情势变更是不同于不可抗力和商业风险的一种情况,有的国家在法律中对此作了规定。不可抗力主要是发生天灾或突发事件,导致合同完全不能履行,而情势变更是出现一些重大事件,致使合同履行出现困难或不公平的现象。比如法人或自然人签订购买商品房的合同,在履行付款的合同义务时,发生了货币贬值的情况,合同中商定的10万元价款的价值只相当于贬值后的一万元,售房者取得的价款明显不抵房屋的价值,再履行合同对一方来说很困难,也很不公平,这样便可适用“情势变更”的制度,到法院申请终止或变更合同,当然反之,如果货币波动对购房者履行合同带来不公,亦可适用此制度。

格式合同非要明确告知吗?

去年在北京市和外地一些省市曾发生过这样的官司:投保人认为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,未把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条款明确告知给投保人,而在发生理赔纠纷后将保险公司诉上法庭,这引起了新闻媒体和众多人士的关注,像保险合同这样的格式合同是否应明确告知?只在合同上写明是否算明确告知?

葛云松讲师认为,格式合同是合同的一种,但在经济合同法中并无明确规定,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中的格式合同条款规定也过于简单,这次通过的合同法对此做了具体规定。格式合同是指采用标准条款订立合同的,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,并采取合理方式,提请对方同意,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,按照对方的要求,对该条款予以说明,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未尽到提示义务或拒绝说明的,该条款不发生效力。格式合同是一种较为普遍的合同形式,市民在汇款、运输、购买保险等等时候都会碰到,可谓无处不在,因此,对格式合同加以规范具有重要意义。

保险合同上写明免责条款,算明确告知吗?葛云松认为,如果说格式合同有厚厚的很多页,或者免责条款被印刷成比其他条款小的字,即使写在合同上,仍不属明确告知。(未完待续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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